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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好 !!今天是民國99年9月8日 星期三
2010/2/9
房客賴著不走 寄存證信函趕人
讀者問:我有一間房屋出租給他人居住,但是租約到期後房客遲遲不願搬家,我想請問,如果房客租期屆滿後並未與房東續約,卻不搬家是否違法?身為房東的我可否控告他涉嫌侵占?我可以自行換掉門鎖或是封門禁止房客進入居住嗎?如果以上這些作法都不可行,該怎麼辦?


盧天成律師答:讀者與房客簽訂的租賃契約一般會訂期限,雙方租賃關係直到約定期限到期日為止,原則上就算消滅,但租賃期限到期後,房客若繼續使用房子,而你不表示反對,定期租賃將變為不定期租賃契約,換句話說,就是房東同意房客繼續租賃該房屋,且雙方沒有訂立租約期滿日,房東不能再以租約到期為由要求房客搬家。


所以,讀者應該在租賃契約到期時,就用書面通知(例如:存證信函)明白告訴房客限期搬走、返還房子,這樣房屋的使用權才會回歸到讀者的手上,屆時讀者才可自行換掉門鎖,或是封門禁止房客進入居住,甚至還可依雙方租賃契約中的違約規定,向房客請求損害賠償,房客不賠即可向法院控告房客求償。


若明白告知房客返還房子限期搬走,房客還賴著不走,一般認為是違反租賃契約規定,屬民事糾紛,可提民事訴訟要求房客返還房屋,但不一定有刑事侵占、竊佔罪問題,除非房客假稱自己是屋主,私自將房子出租或借予他人,這才有可能構成刑事竊佔罪嫌。




文章來源:蘋果日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