店面租約到期重新簽約避麻煩

狀況:
王先生租了一間店面,店租契約租期為2年,目前租約已到期,租約到期時,曾詢問房東是否要重新簽約?但房東回答:「你們配合的很好,這樣就好」。

試問,當租約到期未續約也未重新簽約,妥當嗎?口頭續約又該注意些什麼呢?
 

 

回答:
所承租的租賃物已到期未續約,租約將被視為「不定期租約」,承租人可無限期使用租賃物,也可隨時終止合約,除非有不付租金或違法使用的情形,否則房東不得主動終止租約。

房客欲終止合約須「先期通知」,先期通知依租金循環期準則,如租金是每季支付,要提出終止合約,須在一季前先行告知,否則須賠償房東損失。

雖然房客有決定租期的權利,但房東也有調整租金的權利,不定期租約對房客、房東皆無保障。建議讀者租約到期後仍應重新簽立書面合約較恰當,合約內條例清楚列出,如租約到期後,須約十租金的調整幅度,租賃物不可當辦公室使用等。


參考資料:2010/03/10爽報V14